2.1、地鐵環境變形監測各類變形的最大變形值的標準按表1執行,表中未列的項目請參照現行有關規范執行。
2.2一般當實際變形值達到最大允許變形值的70%時,須向有關單位發出預警;當達到最大變形允許值時,應發出報警,當首次報警后,若測點以較大的速率繼續下沉變形,應視情況繼續報警。監測控制標準及警戒值列在表1中:
表1
變 形 特 征 |
最 大 變 形 允 許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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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構)筑物沉降控制標準 *樁基礎建(構)筑物沉降值 *天然地基建(構)筑物沉降值 |
10mm 3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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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線傾斜、沉降控制標準 *承插式接頭的鑄鐵水管、鋼筋砼水管兩個接頭之間的局部傾斜值 *用焊接接頭的水管兩接頭之間的局部傾斜值 *用焊接接頭的煤氣管兩接頭之間的局部傾斜值 *上述三種管線的絕對沉降值 |
0.0025 0.006 0.002 3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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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面(道路)沉降值控制標準 *礦山法(盾構)施工掘進引起的地表沉降值 *礦山法(盾構)施工掘進引起的地表隆起值 空曠地區可適當放寬。 明挖基坑沉降控制標準根據其環境保護等級確定。 |
30mm 1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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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物沉降差控制標準(地基變形) *砌體承重結構基礎的局部傾斜 *工民建柱間沉降差 ⑴框架結構 ⑵磚石墻填充的邊排柱 L為柱中心距,單位:米 |
中、低性壓縮土 |
高壓縮性土 |
0.002 0.002L 0.007L |
0.003 0.003L 0.001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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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層和高層建筑物的基礎傾斜控制標準 H≤24 24<H≤60 64<H≤100 H>100 H為建筑物高度,單位:米 |
0.004 0.003 0.002 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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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下水位變化控制標準 * 地下水位下降幅度 (最終須以建筑物沉降的變形來控制) |
5.0m |
2.3、監測頻率
2.3.1監測頻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參照表2、表3、表4確定。
(1)暗挖隧道施工段
表2
監 測 項 目 |
監 測 頻 率 |
地表、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線及構筑物變化 |
1、 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2B時,1次/d; 2、 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2d; 3、 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1周。 |
地下水位變化 |
1、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2B時,1次/d; 2、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2d; 3、開挖面距測量目標前后>5B時,1次/1周。 |
說明:①B為隧道開挖跨度,d為天;
②監控量測測點的初始讀數,應在開挖循環節施工后24h內,并在下一循環節施工前取得,其測點距開挖工作面不得大于2m;
(2)盾構法施工段
表3
監 測 項 目 |
監 測 頻 率 |
地表、地下管線及構筑物變化 |
1、 掘進前后<20m時,1次/1d; 2、 掘進前后<50m時,1次/2d; 3、 掘進前后>50m,1次/周。 |
地面建筑物變化 |
1、掘進前后<20m時,1次/d; 2、掘進前后<50m時,1次/2d; 3、掘進前后>50m,1次/周。 |
地下水位變化 |
1、掘進前后<20m時,1次/d; 2、掘進前后<50m時,1次/2d; 3、掘進前后>50m,2次/周。 |
(3)明挖施工段
表4
監 測 項 目 |
施 工 階 段 |
監 測 頻 率 |
地表、地下管線及建筑物變化 |
基坑開挖(包括樁基施工) |
1次/2d |
主體結構施工(底板封底后) |
1次/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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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建筑物變化 |
基坑開挖(包括樁基施工) |
1次/2d |
主體結構施工(底板封底后) |
1次/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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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位變化 |
基坑開挖(包括樁基施工) |
1次/2d |
主體結構施工(底板封底后) |
1次/周 |
2.3.2應當根據以下的實際情況適當改變觀測頻率。
表5
監測項目 |
變化速率 |
調整后頻率不得低于 |
地表、道路變化 |
變化速率≥4mm/d時 |
1次/1d |
4mm/d≥變化速率≥1mm/d時 |
1次/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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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變化 |
變化速率≥2mm/d時 |
1次/1d |
2mm/d≥變化速率≥1mm/d時 |
1次/2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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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筑物變化 |
變化速率≥0.5mm/d時 |
1次/1d |
0.5mm/d≥變化速率≥0.2mm/d時 |
1次/2d |
說明:上述表5中所列均為最低標準,承包商監測中除參照上表中標準監測外,還應參照下述情形適當改變監測頻率:
(1)上述監測頻率為正常施工情況下的頻率,當出現工程事故或其它因素造成監測項目變化速率加大,第三方監測承包商應根據業主的指示增加監測次數直至危險或隱患解除為止;
(2)當監測項目的累計變化值接近或超過報警值時,第三方監測承包商應自行加密監測次數;
(3)當變形曲線趨于平緩時,在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即可判斷變化趨于穩定,經業主同意后可以停止項目的監測工作。
2.4監測周期
2.4.1每個監測對象的監測周期應從大連地鐵建設工程土建施工開始至結束后三個月為止。
2.4.2根據地鐵建設的實際和需要,業主同意結束的時候,方能停止監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