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預報程序與地震預報現狀
能否實現地震預測,一直是人類關心的焦點問題,也是地球科學的宏偉研究目標。從預報的思路來講,目前主要有兩種地震預測方法:理論性、經驗性方法。
理論性方法。根據一定的理論模型,推導各種可能的前兆及不同前兆之間的關系,然后通過各種實踐的檢驗來修改模型。但這種方法現在還很難對地震預報給出實用性指導。
經驗性方法。通過搜集地震震例,從地震發生前出現的異,F象中提取地震發生的前兆信息并加以綜合,總結出經驗性規律推廣應用于未來的地震。我國曾經成功地預報了
就預報的依據來講,預報方法大體有三種:地震地質法、地震統計法、地震前兆法。
地震地質法。地震發生在地殼中上層,故認定地震應屬于地質過程。研究已發生的大地震的地質構造特點,應有助于今后判定何處具備發生大地震的地質背景。但有些地震發生前,地質構造往往不甚明朗,震后才發現有某個斷層,認為與地震有關。例如,中國地質學家,地質力學的創始人李四光(1889~1971)先生強調在研究地質構造活動性的基礎上,觀察地應力的變化,以實現地震預報的方向。1966年河北邢臺7.2級地震后,先生根據在地質構造活動性方面的研究成果,成功預測了1967 年河北河間大城6.3 級地震、1969 年渤海7.4 級、1970 年通海7.7 級地震和四川大邑6.2 級地震。特別是在1967年就預測遼寧海城一帶、河北唐山一帶都是地震危險區,10后果然發生了大地震。1970 年在先生的指導下,編制完成一份屬國內首創的1∶400 萬《中國主要構造體系與震中分布圖》,圖內標出地震危險區的地帶或地段。此圖為我國國民經濟建設規劃布局和地震監測布局提供了科學依據。而且,在20 世紀70 年代,我國共發生14 次7 級以上地震,其中有10 次發生在該圖預測的危險區域或邊緣;2005 年江西九江的5.7 級地震也發生在該圖預測的危險區邊緣。預測淮確率之高是歷史上罕見的,同時,證明地震地質法預測地震是可行的、值得提倡的方法之一。
地震統計法。對過去已發生的地震,運用數理統計方法,從中發現地震發生的規律,特別是時間序列的規律,根據過去以推測未來。此法把地震問題歸結為數學問題。因需要對大量地震資料作統計,研究的區域往往過大,所以判定地震的地點有困難,而且外推常常不準確。例如:
地震前兆法。地震是地球介質的破裂,故認定地震應屬于物理過程。觀測地球物理場各種參數以及地下水等異常變化,可能找到有用的地震前兆。前兆研究中的最大困難是,觀測中常遇到各種天然的和人為的干擾,而所謂的前兆與地震的對應往往也是經驗性的。尚未找到一種普遍適用的可靠的前兆。正如上述事例所反映的:1966年邢臺地震總結的地震異常經驗“小震鬧,大震到”,雖然在1975年海城、1999年岫巖地震的臨震預報中起了作用,但在1976年唐山、2008年汶川大地震前卻沒有這種反應。所以,不能將其認定為是一種普遍適用的可靠的前兆。
以上3種方法都有其片面性,都不能獨立地解決地震預測問題。三者必須相互結合、相互補充,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即必須采取綜合預報方法。
地震綜合預報的工作程序與內容 地震預報是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性、地震前兆異常和環境因素等多種手段的研究與前兆信息監測所進行的現代減災科學。
地震預報技術是從地震監測、大震考察、野外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室內實驗研究等多方面對地震發生的條件、規律、前兆、機理、預報方法及對策等的綜合技術。通過長期的經驗總結和研究,我國的地震綜合預報工作基本上形成了“長、中、短、臨”的階段性漸進式地震預報的科學思路和工作程序。具體的工作程序與內容如圖6.17。
長期預報:依據對歷史地震活動資料的統計分析,對地質構造活動、其他地球物理場的變化、地殼形變的觀測研究,并考慮到天體運動、地球自轉等因素對數年至一二十年內強震活動的地區與強度進行趨勢預測,劃分監測重點區為地震形勢預測提供背景。
地震形勢預測:依據長期預報提供的預測背景及現今地質構造和地震活動狀況、各種地球物理場時空演化過程的觀測資料分析等,對三五年內區域強震的發展趨勢、活動水平與地區作預測,為年度中期
預報提供背景。
中期預報:依據各種前兆趨勢異常的時空分布特征及時空演變特點,考慮研究區的地震地質構造、歷史地震情況,對地震趨勢進行綜合分析與判定,預測一二年內地震活動的趨勢、水平、強度,圈定地震危險區為短期預報提供依據。
短期預報:繼續追蹤監視中期與短期異常的發展變化,進一步核定與分析各類異常的特征量,縮小預報區范圍,進一步判定與修正地震三要素,為臨震預報提供前提。
臨震預報:在短期預報基礎上,注意突發性的異常特征和一定數量與范圍的宏觀異常現象,繼續修正已預測的地震三要素,使預報時間縮短到一個月到一周內,預報范圍縮小至100~200公里內;盡量減小預報誤差,為臨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震后趨勢預報:在中強以上地震發生后對震區及鄰區在短期內(一般幾天至幾十天)的地震趨勢與強余震活動作預報,服務于救災、防災與震區恢復工作。
地震預報發布權限的規定 國務院
地震預報分類 |
各類地震預報涵義 |
各類地震預報發布權限 |
備注 |
長期地震預報 |
對未來10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的預報 |
全國性的地震長期預報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地震長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 |
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
中期地震預報 |
對未來一兩年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和強度的預報 |
全國性的地震中期預報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地震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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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預報 |
對3個月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地震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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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震預報 |
對10日內將要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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