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類工程活動引發的地下松散巖層固結壓縮并導致一定區域范圍內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質現象。根據《辦法》,在地面沉降區內進行五類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地面沉降監測,并采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保證工程安全:1.高速鐵路、地下軌道交通、輕軌等交通工程;2.城市供水、排水、供氣、輸油等大型干線工程;3.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4.高度超過80米的超高層建筑;5.地面沉降重點控制區內易引發地面沉降災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災害影響明顯的其他重要建設項目。在地熱水控制方面,新增地熱水取水工程應當全部配套建設同層回灌系統;現有地熱水取水工程無回灌系統的,應當補建同層回灌系統。回灌水的水質不劣于源水水質。
法律責任方面,違反《辦法》,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1.未按要求配套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或者未進行監測的;2.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3.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過程中未落實經備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4.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對施工影響范圍區域的地面沉降進行監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