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
1 總 則
1.0.1 為水閘工程正常運用、保證工程安全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促進水閘管理正規化、規范化,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平原區大、中型工程中的1、2、3級水閘設計,山區、丘陵區的泄水閘及平原區的4、5級水閘設計可參照使用。
1.0.3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是水閘工程設計的組成部分,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步進行。
1.0.4 新建水閘的工程管理設計,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0.5 改建、擴建的水閘工程,應在現有管理基礎上,按照本規范的要求進行管理設計。
1.0.6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執行現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
1.0.7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應符合我國的國情,要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管理方便。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2 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2.0.1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應根據工程管理的需要,規劃確定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2.0.2 水閘工程的管理范圍是水閘管理單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圍,應包括:
(1)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的覆蓋范圍。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
(2)為保證工程安全,加固維修、美化環境等需要,在水閘工程建筑物覆蓋范圍以外劃出的一定范圍,其值可參照表2.0.2確定。
表2.0.2 水閘工程建筑物覆蓋范圍以外的管理范圍
┌────────────┬─────┬────┬────┬──── ┬────┐
│ 建筑物等級 │ l │ 2 │ 3 │ 4 │ 5 │
├────────────┼─────┼────┼────┼────┼────┤
│水閘上、下游的寬度(m) │500~1000 │300~500│100~300│50~100 │50~100 │
├────────────┼─────┼────┼────┼────┼────┤
│水閘兩側的寬度(m) │100~200 │50~100 │30~50 │30~50 │30~50 │
└────────────┴─────┴────┴────┴────┴────┘
注: 1. 若1、2、3級水閘,其規模為中型,則管理范圍標準相應降低一級;若為小型則相應降低兩級。
2. 堤防上的水閘,管理范圍應與堤防管理范圍統籌確定。
3. 特別重要的水閘工程,經過設計論證,可適當擴大管理范圍。
(3)管理和運行所必需的其他設施占地。包括管理單位的生產、生活區,多種經營生產區以及職工文化、福利設施等建設占地。
2.0.3 水閘工程的保護范圍是為保證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圍以外劃定一定的寬度,在此范圍內禁止挖洞、建窯、打井、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
水閘工程的保護范圍,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
3 調度運用
3.0.1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必須根據水閘所在河道的綜合規劃要求,提出調度運用原則。
3.0.2 水閘工程調度運用,應遵照以下原則:
(l)必須在保證工程安全的條件下,合理地綜合利用水資源,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當興利與防洪矛盾時,興利應服從防洪。
(2)必須與上、下游工程相配合。
(3)有淤積問題的水閘,應研究采取妥善的運用方式防淤、排沙和防沖。
(4)在通航河道上的水閘,應盡量保持上、下游河道水位相對穩定和通航水深。
(5)位于魚類回游河道上的水閘,應盡可能通過控制運用滿足魚類回游的要求。
3.0.3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中應規定以下基本指標,作為調度運用的依據:
(l)上、下游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
(2)最大過閘流量。
(3)最大水位差。
(4)下游河道的安全泄量。
3.0.4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應根據水閘的水力設計或水工模型試驗成果,規定閘門開啟次序和開度,力求避免產生集中水流、折沖水流等不利流態。應避免發生震動的閘門開度。
4 工程觀測
4.1 一般規定
4.1.1 水閘工程應根據工程等級、規模、地質條件等,有針對性地確定工程觀測項目,設置相應的觀測設施,通過觀測達到下列目的:
(1)通過對水閘工程的檢查和觀測,掌握其狀態變化和工作情況,保證工程安全。
(2)檢驗設計的正確性。
(3)積累資料,提高設計和管理水平。
4.1.2 水閘工程觀測設計應包括觀測項目選定、觀測設施布置、觀測設備選型,提出觀測設施的施工安裝、觀測方法和資料整理分析的技術要求。
4.1.3 觀測設施的布置應考慮下列要求:
(1)全面反映水閘工程工作狀態。
(2)觀測方便、直觀。
(3)有良好的交通和照明條件。
(4)觀測裝置應有必要的保護設施。
4.1.4 水閘工程觀測設施的設計,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有關規定。
4.2 一般性觀測
4.2.1 水閘工程一般性觀測項目有:水位、流量、沉降、揚壓力、水流形態、沖刷及淤積。
4.2.2 水位觀測,一般在閘的上、下游設自記水位計或水位標尺進行觀測,測點應設置在水流平順、水面平穩、受風浪或泄流影響小的地點。
水位標尺或自記水位計的水準基面必須和水閘所采用的水準基面一致。
4.2.3 流量觀測一般通過水位觀測,根據水位、流量關系,推求出相應的過閘流量。
大型水閘為了校核修正水位、流量關系(或水位、開度、流量關系)應在適宜地段設測流斷面,用浮標或流速儀進行流量施測。
4.2.4 沉降觀測,一般埋設沉降標點進行觀測。沉降標點可布置在閘室和岸墻、翼墻底板的端點和中點。施工期可埋設在底板上,后期引接至上部結構上。
4.2.5 閘基揚壓力觀測,一般埋設測壓管或滲壓計進行觀測。測點的數量及位置,應根據水閘的結構形式、地下輪廓線形狀和基礎地質情況等因素確定,并應以能測出基礎揚壓力的分布和變化為原則,一般布置在地下輪廓線有代表性的轉折處。
測壓斷面應不少于兩組,每組斷面上測點不應少于三個。對于側向繞流,觀測點可根據具體條件進行布置。
4.2.6 為保證水閘工程安全和正常運用,必須對水閘上、下游淤積和沖刷進行觀測,以便制定防止沖、淤措施。
觀測范圍視可能發生沖刷和淤積的范圍確定。一般自水閘上、下游護坦末端起,分別向上、下游延伸相當河渠寬度2~3倍的距離。
4.3 專門性觀測
4.3.1 水閘工程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以下專門性觀測項目:水平位移、伸縮縫、裂縫、結構應力、地基反力、墻后土壓力、混凝土碳化和冰凌等。
4.3.2 當水閘地基條件差或水閘受力不均勻時,需進行水平位移觀測。觀測標點應盡可能與沉降觀測點設在同一標點樁上。
4.3.3 當需要了解水閘伸縮變化規律時,應進行伸縮縫觀測,一般在伸縮縫的測點處理設金屬標點或差動式電阻測縫計進行觀測。
4.3.4 水閘發生裂縫后應進行裂縫觀測。
4.3.5 對特別重要的水閘,需要了解不同工作條件下結構應力的分布和變化規律,為工程的控制運用、驗證設計和科學研究提供資料,可設置結構應力觀測項目。其測點布置和觀測方法,可根據結構設計和科研的需要確定。
4.3.6 為了驗證工程設計和科研的需要,了解地基土和回填土對水閘的作用情況,可設置地基反力和墻背土壓力觀測項目。
4.3.7 沿海地區的水閘或附近有污染源的水閘,由于海水或有害物質對水閘混凝土有浸蝕作用,應設置混凝土碳化觀測項目。測點設置和觀測方法,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3.8 寒冷地區的水閘,應對閘前冰凌變化規律和冰壓力進行觀測,以便采取防冰措施和合理的運用方式,保證建筑物安全。
4.3.9 根據水閘工程運行、管理和科研的需要,還可增設其他特殊的觀測項目。
4.4 主要觀測儀器設備
4.4.1 水閘工程應按表4.4.1配備必要的觀測設備。
表4.1.1 水閘工程主要觀測設備配備
┌──┬───────┬──┬──────────┐
│ │ │ │ 配置數量 │
│序號│ 名稱及規格 │單位├──┬───┬───┤
│ │ │ │l級│2、3級│4、5級│
├──┼───────┼──┼──┼───┼───┤
│ 一 │測量儀器 │ │ │ │ │
├──┼───────┼──┼──┼───┼───┤
│ l │經緯儀J2 2″級│臺 │ l │ │ │
├──┼───────┼──┼──┼───┼───┤
│ │經緯儀J16″級│臺 │ │ 1 │ 1 │
├──┼───────┼──┼──┼───┼───┤
│ 2 │水準儀S1 │臺 │ 1 │ │ │
├──┼───────┼──┼──┼───┼───┤
│ │水準儀S3 │臺 │ │ l │ 1 │
├──┼───────┼──┼──┼───┼───┤
│ 二 │水下測量設備 │ │ │ │ │
├──┼───────┼──┼──┼───┼───┤
│ │測深儀 │臺 │ 1 │ │ │
├──┼───────┼──┼──┼───┼───┤
│ 三 │水文測量設備 │ │ │ │ │
├──┼───────┼──┼──┼───┼───┤
│ l │自記水位計 │ 臺 │ 2 │ 2 │ │
├──┼───────┼──┼──┼───┼───┤
│ 2 │流速儀 │ 臺 │ 2 │ 2 │ 1 │
├──┼───────┼──┼──┼───┼───┤
│ 四 │滲透觀測設備 │ │ │ │ │
├──┼───────┼──┼──┼───┼───┤
│ │電測水位器 │ 臺 │ 2 │ l │ │
├──┼───────┼──┼──┼───┼───┤
│ 五 │其他設備 │ │ │ │ │
├──┼───────┼──┼──┼───┼───┤
│ 1 │計算機 │ 臺 │ 1 │ 1 │ │
├──┼───────┼──┼──┼───┼───┤
│ 2 │攝像機 │ 臺 │ 1 │ │ │
├──┼───────┼──┼──┼───┼───┤
│ 3 │照相機 │ 臺 │ l │ 1 │ 1 │
├──┼───────┼──┼──┼───┼───┤
│ 4 │望遠鏡 │ 臺 │ 1 │ 1 │ 1 │
└──┴───────┴──┴──┴───┴───┘
注 1、2、3級水閘,若其規模為中型,觀測設備降低一級配置;若規模為小型,降低二級配置觀測設備。
5 交通設施
5.0.1 為滿足水閘工程管理和抗洪搶險的需要,水閘工程應具有良好的交通設施,并應結合施工的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置。
5.0.2 水閘管理交通設施包括對外交通,內部交通及相應的附屬設施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5.0.3 對外交通是聯系水閘與區域性公路、鐵路、車站、港口、碼頭之間的通道,擔負外來物資和人員的運輸任務。
5.0.4 對外交通布置應考慮以下原則和要求:
(l)應充分利用已有的交通道路。
(2)應考慮對外交通的綜合運輸能力。
(3)應盡可能與就近的城鎮連通。
(4)有水運條件的地方,應充分利用水運或水陸聯運。
(5)對外交通道路應滿足全天候通行機動車輛。
5.0.5 內部交通是連接水閘管理單位內部各倉庫、站場、生產和生活區之間的交通道路,須與對外交通銜接。
5.0.6 對外交通線路與水閘交叉時,應采取橋閘分設的原則,若必須結合,需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5.0.7 水閘工程應根據其工程等級、規模、重要性及運輸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內、外交通道路的等級,一般應不低于4級。
內、外交通道路的路基、路面及建筑物設計標準,應按其等級,參照公路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執行。
5.0.8 交通運輸系統,一般應設置交通管理、維修保養、安全運行等附屬設施。
5.0.9 為滿足水閘管理工作的需要,應根據水閘級別、規模和所處地理位置,配備一定數量的運輸車輛、船只和機修設備。
5.0.10 水閘工程應按表5.0.10配置交通工具。
表5.0.10 水閘工程交通工具配置標準
┌────┬────────────────────┐
│ │ 交通設備配置數量(輛、艘) │
│水閘級別├────┬───┬───┬───┬───┤
│ │載重汽車│越野車│面包車│大客車│機動船│
├────┼────┼───┼───┼───┼───┤
│ 1 級 │ 2 │ 2 │ 1 │ 1 │ 1 │
├────┼────┼───┼───┼───┼───┤
│2、3 級│ 1 │ 1 │ 1 │ │ 1 │
├────┼────┼───┼───┼───┼───┤
│4、5 級│ 1 │ │ │ │ │
└────┴────┴───┴───┴───┴───┘
注 1.1、2、3級水閘,其規模為中型則降低一級配置交通工具,若為小型降低二級配置。
2.北方水運交通不發達地區的水閘,也可不配船只。
6 通信設施
6.0 一般規定
6.1.1 水閘管理單位應建立為水閘工程維修管理、控制調度運用的對內、對外通信系統,配備相應的通信設施,并應與所屬上級主管單位和防汛指揮中心的通信網聯接。
6.1.2 水閘工程通信設施設計內容主要包括通信方式選擇、通信設備的配備和選型,以及通信臺站的布置。
6.1.3 水閘工程通信設計,應根據主管部門制定或批準的通信規劃總原則進行,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通信工程設計的標準和規范。
6.2 通信方式選擇
6.2.1 水閘通信應考慮以下對象:
(1)水閘所處的河道管理單位。
(2)所屬上級主管單位和防汛指揮中心。
(3)有關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4)與水閘有關的灌區或排澇區各級管理單位。
(5)與水閘有關的水文、氣象臺站。
(6)水閘管理單位內部各職能部門。
6.2.2 水閘工程的通信系統,應與郵電通信網連接。特別重要的水閘必須設置與有關防汛指揮中心以及當地政府聯接的專用通信設備。
6.2.3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水閘的等級、規模和性質,因地制宜地選取不同的通信方式。一般大型水閘和重要的中型水閘,特別是分蓄洪區的水閘,必須具有兩種以上的通信方式,并應具備有線與無線的轉接功能。
6.3 通信設施的配備、選型和布置
6.3.1 通信設備選型時應根據上級通信規劃提出的制式要求,采用定型設備或經論證許可的設備,未經按規定鑒定合格的設備不得采用。選用的設備應技術先進、運行可靠、使用簡便、維護方便。
6.3.2 大型水閘和重要的中型水閘,無線通信除配置固定臺外,還應配置車載臺和手持機。
6.3.3 通信電源一般布置于一樓或靠近通信室。電源設備的布置應符合有關專業規程要求。
6.3.4 通信設備機房一般布置在水閘管理單位辦公樓專用房間內。無線電通信設備的機房位置應盡量靠近天線,并應盡可能與其他通信機房布置在一起。
6.3.5 水閘管理單位的通信用房,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l)電話交換機房(包括機房和值班室)。
(2)無線通信機房。
(3)通信電源設備室。
(4)夜班休息室。
7 生產、生活區建設
7.1 一般規定
7.1.1 水閘管理單位應本著有利管理、方便生活、經濟適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各類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項目、規模和建筑標準。
7.1.2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當地水土資源條件,建立適當規模的綜合經營開發生產基地,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為工程管理的良性運行創造條件。
7.1.3 各類水閘管理單位的生產、生活區建設,一般包括以下項目:
(1)行政技術管理的公用設施,如行政辦公室、調度室、檔案室、通信室和公安派出所等。
專用的通信站網、計算機室,應根據需要單獨設置。
(2)生產和輔助生產設施,如設備庫、材料庫、車庫、站場、碼頭和配電室等。
規模較大的單位,可根據需要建立生產和機修車間。
(3)職工的生活、文化福利設施,如職工住宅、集體宿舍、公共食堂、供電、供水站網工程及其他生活服務設施。
7.1.4 水閘管理單位的生產和生活區的布局,以集中建設為宜。
對于地處偏僻農村,交通閉塞的管理單位,可在就近城鎮建立適當規模的后方生活基地。
7.2 生產、生活區規劃原則
7.2.1 水閘管理單位生產、生活區以靠近水閘樞紐為宜。場地選擇以土地平整、防護設施簡單、工程量較小、少占或不占基本農田為原則。
有條件的地區,也可選在靠近水陸交通較方便的地段和城鎮區。
7.2.2 生產、生活區的建筑設計標準,應根據建設項目的類別和使用功能分別確定。
(1)辦公及生產設施用房。
辦公用房:按定編人數,人均建筑面積9~12㎡,定編人數少于50人的管理單位,可適當增加。專業性辦公用房:調度室、計算站、通信室、資料檔案室等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按使用功能和管理操作要求,具體確定。
生產和輔助生產的機修車間,防汛材料倉庫、動力配電房、車庫、站場等建筑面積,應根據生產能力,倉儲性質和規模,管理操作的要求和防汛任務具體確定。
(2)生活、文化福利設施。職工生活、文化福利設施的建筑面積按定編人數人均35~37㎡確定。其中招待所、公共食堂、浴室、托兒所、文化室、醫務室等文化福利設施,按定編人數,人均 5㎡控制。
(3)管理單位庭院環境工程及環境綠化美化設施,包括圍墻、大門、傳達室、院內道路、上下水、院內照明、綠化美化等,應通過總體規劃和建筑布局,確定其場地面積。居住區綠化面積,人均不少于3~5㎡。公共綠化地,人均不少于7~11㎡。居住區總占地面積人均不少于40~60㎡。
(4)需在附近城鎮建立后方生活基地的管理單位,前、后方建房面積應統籌安排,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
(5)擴建、加固工程,除已有生產、生活設施外,可比照新建工程管理單位的房屋建筑面積指標,增加建房面積。
7.3 生產、生活區附屬設施
7.3.1 生產、生活區應具有良好的供排水設施。一般宜充分接引臨近地區現有的永久性供排水設施或利用施工期臨時性供排水設施,加以改造。
單獨興建供排水設施時,宜根據估算的供排水量,選定適當的取水水源和排放地點,建立專用的供排水系統。
7.3.2 水閘管理單位應具有充足可靠的電源,并優先采用區域性電網供電。尚未實現電網供電的地區,應自備電源供電。
7.3.3 防汛指揮調度系統、通信系統、閘門啟閉設備的動力系統和現場照明,均屬一級用電負荷,除正常供電電源外,應設置事故備用電源,以保證正常供電中斷時繼續供電。
7.3.4 水閘管理單位供熱取暖方式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對規模較大、人口居住集中的
單位,有條件時可采用自備小型鍋爐供熱。
7.3.5 創造舒適、安靜、衛生和雅致的生活工作環境,水閘管理單位應在生產、生活區和保護范圍內種草、植樹,以保持水土,凈化環境。
管理單位應根據當地氣候、土壤和地形條件,種植一些易栽易長、枝葉繁茂和經濟價值高的花、草、樹木,以提高經濟和觀賞效果。
7.3.6 靠近城郊和具有名勝游覽區的水閘管理單位,應有計劃地結合當地旅游、娛樂特點進行綠化。
8 工程年運行管理費測算
8.0.1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應在工程總體經濟評價的基礎上,提出工程初期運行和正常運行期間所需要的年運行管理費用,為有關部門籌集維護管理資金和制定相關的財政補貼政策提供數量依據。
8.0.2 測算年運行管理費的工程項目,一般應包括水閘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管理單位生產、生活區的房屋建筑工程。
8.0.3 綜合利用的水閘工程,應在各開發目標間進行工程固定資產分攤,分別核算各自的年運行管理費用。
8.0.4 水閘工程的年運行管理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及福利費。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及勞保福利費等。
(2)水源費。使用上游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費支出。
(3)材料、燃料及動力費。包括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燃料及動力費。
(4)工程維修費。包括水閘及其附屬工程的歲修費、金屬結構的維修養護費、閘門、 啟閉設備的檢修費及防汛搶險經費等。
(5)管理費。包括辦公費、旅差費、郵電費、水電費、會議費、采暖費、房屋修繕費及工會經費等。
8.0.5 工程年運行管理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應遵照《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SL72-94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附加說明
主編單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湖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張世侃 鄧福生 胡九皋 李九鼎 吳 越 尹 剛 楊金春
【類 別】:水閘、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設計
【附 錄】:
【附 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