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國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1991年3月22日發布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電監會在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并頒布了《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令3號令),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大壩安全管理責任
(一)大壩建設中的責任
水電站大壩在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項目法人負責。
對于壩高70m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復雜的中壩、低壩,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進行專項檢查驗收。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專項檢查驗收報告應當報送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
水電站大壩工程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對水電站大壩進行監測和分析,在水電站大壩蓄水和工程竣工時進行安全鑒定,并將水電站大壩有關監測分析資料、安全鑒定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及有關專題報告,報送大壩中心備案。
(二)大壩運行中的責任
水電站運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水電站大壩的安全運行負責。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的技術規程、規范;
2、編制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3、負責水電站大壩日常安全運行的觀測、檢查和維護;
4、負責對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運行、安全監測的資料以及其它有關安全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壩安全技術檔案以及相應數據庫;
5、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水電站大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大壩安全注冊的相關工作;
6、定期對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儀器進行檢查、率定,保證監測儀器能夠可靠監測施工期和運行期的安全狀況;
7、組織實施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更新改造和隱患治理,組織實施病壩、險壩的除險加固;
8、負責水電站大壩險情、事故的報告、搶險和救護工作;
9、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績考核。
2.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一)電監會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監督檢查水電站運行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程、規范的情況;
2、監督檢查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狀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責令水電站運行單位立即排除;
3、參加水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4、督促檢查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水電站大壩進行補強加固、隱患治理以及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大壩中心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技術監督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1、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
2、指導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檢查;
3、指導水電站運行單位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及時消除水電站大壩事故隱患;
4、組織對水電站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提出定期檢查審查意見和特種檢查報告,報電監會備案;
5、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大壩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6、建立并管理水電站大壩安全監察數據庫和檔案庫;
7、參加水電站大壩補強加固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水電站大壩附屬設施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加水電工程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3.大壩安全檢查和評級
水電站大壩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
(一)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水電站大壩進行經常性的巡視檢查,對巡視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巡視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以文字、圖表的方式記載保存。
(二)年度詳查
年度詳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凍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水電站大壩進行詳細檢查,提出水電站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報大壩中心備案。年度詳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對監測資料進行年度整編分析;
2、對運行、檢查、維護記錄等資料進行審閱;
3、對與水電站大壩安全有關的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
(三)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由大壩中心負責。定期檢查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檢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完成五年后進行。已運行40年以上的大壩,大壩主管單位應當結合定期檢查進行全面復核鑒定;對有潛在危險的重要大壩,大壩主管單位應當根據現行技術規程規范,及時進行安全評價。
(四)特種檢查
特種檢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大壩中心組織實施。發生特大洪水、強烈地震或者發現可能影響水電站大壩安全的異常情況,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提出特種檢查申請。
(五)安全等級
水電站大壩安全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根據設計、壩基良好程度、運行穩定性、是否存在塌方或者滑坡等隱串患或事故跡象等來確定。
4.大壩安全注冊制度
水電站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制度。電監會主管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工作,大壩中心負責辦理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具體事務。
(一)注冊時間
新建水電站大壩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鑒定一年內,或者水電站大壩完成首次定期檢查半年內,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申報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
(二)注冊條件
1、新建水電站大壩具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已運行的水電站大壩具有定期檢查報告和經電監會備案的定期檢查審查意見;
2、有完整的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監測資料;
3、有健全的水電站大壩安全規程制度、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符合崗位要求的運行人員。
(三)注冊等級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電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