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新建、擴建、改建下列工程項目或者設施,應當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符合同步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的相關規定。工程項目或者設施包括特大橋梁、大中型水庫;供水、供電、供熱、供氣主干線及大型交通、通信樞紐等城市基礎設施主體工程;12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物;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確定應建的其他建設工程。強震動觀測設施的管理和運行維護,由設施或者建筑物的所有權人負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強震動觀測設備安裝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強震動觀測設備的運行費用由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強震動觀測數據的歸集和使用管理。
最后強調,凡是違反本條規定,未安裝強震動觀測設備的,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