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基坑支護結構開挖監控規定?
【解答】1、基坑開挖前應作出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監控方案應包括監控目的、監測項目、監控報警值、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周期、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以及信息反饋系統等。
2、監測點的布置應滿足監控要求,從基坑邊緣以外1~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需要保護物體均應作為監控對象。
3、基坑工程監測項目可按規定選擇。
4、位移觀測基準點數量不少于兩點,且應設在影響范圍以外。
5、監測項目在基坑開挖前應測得初始值,且不應少于兩次。
6、基坑監測項目的監控報警值應根據監測對象的有關規范及支護結構設計要求確定。
7、各項監測的時間間隔可根據施工進程確定。當變形超過有關標準或監測結果變化速率較大時,應加密觀測次數。當有事故征兆時,應連續監測。
8、基坑開挖監測過程中,應根據設計要求提交階段性監測結果報告。
以上內容均根據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