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利的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不利的自然條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實際自然條件比招標文件中所描述的更為困難和惡劣,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預測的不利自然條件與人為障礙,導致了承包商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
⑴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一般來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由業主提供有關該項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資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寫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考察和檢查,包括地表以下條件及水文和氣候條件。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針對此項條款,客觀公正地說,是有損施工單位的合法權利的,因為在非設計、勘探、施工總包合同中,特別是對地質條件,承包商雖有責任全面了解地質資料,但在合同范圍內,并沒有進行獨立的地勘的合同義務,其對地質條件的理解,更多的是依賴于工程建設第三方合同——地勘單位所提供地質資料,而對于地質資料的真實性與完備性,地勘單位應當負責,而不應由施工承包商來承擔其責任。通常合同條款中還有一條“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就此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交業主。收到此通知后,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到的,在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以后,應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和費用補償的權利,但不包括利潤”。基于此款與前款所述“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的兩條并存的合同條款,往往會成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爭議的緣由所在,這一點,在投標過程中應予以必要的重視,投標方在招標文件澄清資料中應予以提出,以便合同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的保障及合同索賠。
例如:某承包商投標一個中型水電站,合同中要求施工方根據已有的資料自行對圍堰進行設計和施工,費用總包。從業主發出招標通知到投標截止日不足一個月,承包方根據初設文件資料對圍堰進行了設計,圍堰總報價77萬元。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施工的防滲墻滲水量較大,承包方在已成型的防滲墻上進行補孔補漏,基坑開挖才得以繼續進行,但圍堰施工成本達到150萬元以上。在基抗開挖完成后承包方發現除河床面存在許多大于2m3的大孤石外,實際河床基巖面高程也比大壩初設圖紙標示的基巖高程降低2米,承包商以地表以下地質資料存在錯誤為由要求索賠,補償圍堰施工增加的防滲墻費用和圍堰初期滲水嚴重造成的抽水費用增加共計78萬元。業主以招標文件規定“現場資料中所列出的水文、氣象、水文地質、水力學數據,不應認為是十分完備的,承包人在使用這些數據時應進行論證復合,不能因資料中數據造成損失減輕承包人的責任。”為由不予審核。若在投標時承包方提出合同條款有矛盾之處,地表以下的資料不是本合同的范圍,即不影響投標,也給后期因地表以下資料錯誤造成影響的索賠提供了保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理的風險預見,即“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夠預見的風險”和針對這種風險所采取的措施,如最大的免賠雨量,最大的洪水流量等,即對風險因素給予量化,在這種量化的基礎上,實施合同索賠的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爭議。
②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會因為遇到地下構筑物或文物或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裝置,而導致工程費用增加,如原投標是機械挖土,而現場不得不改為人工挖土,只要給定的施工合同、施工圖紙末預標明,合同的當事人均可提出索賠,當然地下電纜、管道和各種原安裝或所有單位的設施應例外,即對這些地下情況當知且應知的例外。
2、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賠
在工地施工過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預見的情況、環境的改變或為了節約成本等,在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任何此類變更,承包商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如果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變更單價或價格不合理或缺乏說服承包商的依據,則承包商有權就此向業主進行索賠。
例如某大壩工程,招標圖紙注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施工圖紙注明大壩混凝土為90天齡期C20混凝土,強度保證率為90%.經查施工規范,大體積混凝土強度保證率達到80%即可,據此,承包商認為設計對工程進行了變更,提高了施工標準,要求對混凝土單價進行補償,監理工程師批準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3、工期延期的索賠
工期延期的索賠通常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延長工期;二是要求償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損失,一般這兩方面的索賠報告要求分別編制,因為工期和費用索賠并不一定同時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惡劣氣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長工期,但不能要求補償;也有些延誤時間并不影響關鍵路線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長工期的承諾。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證據說明其延誤造成的損失,就可能有權獲得這些損失的補償,有時兩種索賠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長工期,又可以獲得對其損失的補償。
提出工期索賠,通常是基于下述原因;
⑴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者相矛盾;
⑵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⑶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⑷不利的自然條件;
⑸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⑹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⑺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工程;
⑻業主末能按時提供現場;
⑼業主違約;
⑽業主風險;
⑾不可抗力。
以上這些原因要求延長工期,必須提出合理的證據,可能獲得同意,同時還能獲得相應的費用損失的賠付。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賠中,凡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延期、屬于業主也無法預見到的情況,如特殊反常天氣,達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氣的約定條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長工期,但得不到費用補償。凡屬于業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僅應給承包商延長工期,還應給予費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