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工作要求
城市地價動態監測是土地供應管理參與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及納入監測范圍城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日常工作,加強組織領導,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部確定的各項監測任務順利完成。
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工作由部制定統一的工作要求和技術規范,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具體組織實施。
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部統一部署,加強對有關城市的監督和指導,配合部開展復查考核等監督檢查工作。有條件的省和自治區,可結合部的工作要求,部署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城市開展地價監測工作。
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城市地價監測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實施管理,落實配套經費,落實一家事業單位或土地評估機構作為技術承擔單位;落實一定數量的土地估價師作為標準宗地信息采集人員;由技術承擔單位牽頭組織承擔工作的土地估價師,及時跟蹤采集標準宗地的地價信息,收集匯總和整理分析;督促技術承擔單位按時上報季度和年度監測成果,保證成果質量。2008年新增加的城市自第二季度起,要按時將監測成果報部。
2008年6月10日前,各監測城市要完成對地價監測范圍、標準宗地的全面清理和更新工作,將標明城市地價監測范圍和標準宗地情況的圖表、參與工作人員名單等材料一并報部備案。
各監測城市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凡現有基準地價已三年以上未更新的或當地地價水平已發生重大變化的必須更新,更新后的基準地價成果應及時報部。
技術承擔單位要對監測成果的“及時、真實、準確、完備、規范”負責,對土地估價師提交的標準宗地地價信息要進行審核,同時配合部加強對土地估價師的技術指導。標準宗地要與土地估價師掛鉤,土地估價師對其采集的標準宗地地價信息的“及時、真實、準確、完備、規范”負責。
技術承擔單位和參與工作的土地估價師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技術承擔單位一經確定,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得更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轉移工作任務。今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需按“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運行方案與要求”規定的程序報部備案。
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保證技術承擔單位和土地估價師獨立和客觀地開展工作,不得干預地價信息采集、地價水平和變動情況分析測算等技術性工作,更不得調整監測成果。
為確保監測工作質量,部將定期組織對各城市開展實地復查考核工作,并按年度評比各城市工作情況。復查考核結果要向社會通報,并與參與工作的土地評估機構資信等級評定等掛鉤。復查考核辦法由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制定。
參與工作的土地評估機構及土地估價師的工作情況要計入其工作業績,要在機構資信等級評定、繼續教育學時減免、資深土地估價師資格認定等方面給予鼓勵。具體辦法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