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與分工
(一)責任分工
開展城市地價動態監測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具體技術工作可由事業單位或土地評估機構實施,標準宗地價格信息采集由土地估價師承擔。責任與分工如下:
1.國家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為國家級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工作,并對各城市開展地價動態監測情況進行復查考核等監督檢查工作。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為監測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單位,負責監測工作總體運行的技術支持、完成監測系統中央端和公眾端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2.省級: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部統一部署,加強對有關城市的監督和指導,配合部開展復查考核等監督檢查工作,并根據考核意見督導城市整改落實。有條件的省和自治區,可結合部部署的地價監測工作,部署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城市開展地價監測工作。
3.市級: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級的統一要求,負責全面落實城市地價動態監測工作任務,對本城市地價監測工作負總責。
4.技術承擔單位:技術承擔單位負責本市地價動態監測的技術支持工作,牽頭組織土地估價師采集標準宗地的季度、年度地價信息,形成監測成果按時上報,對上報監測成果的“及時、真實、準確、規范、完備”負責。
5.土地估價師:參與工作的土地估價師承擔特定標準宗地地價信息的采集,對采集信息的“及時、真實、準確、規范、完備”負責。每季度、年度對標準宗地地價信息進行采集,按時將信息報送技術承擔單位和中央端數據庫。
(二)組織制度
1.聯絡員制度:各省級和有關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需指定一名地價動態監測工作聯絡員,各城市技術承擔單位需確定一名技術負責人。每年12月10日前,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聯絡員及技術負責人信息登記表(初始/變更)”(見表1-1)及時報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建立和更新檔案。
2.技術承擔單位與土地估價師備案制度: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技術承擔單位和土地估價師檔案,并報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備案。經備案的技術承擔單位和土地估價師應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更新。